David Fitzsimmons / Arizona Daily Star

思考死亡權——湯瑪斯‧薩斯《自殺的權利》

自殺的權利 Fatal Freedom: The Ethics and Politics of Suicide

自殺,是種人類慣有的行爲。古今中外,總有人因爲某些理由主動結束自己的生命。但是,在主流的社會價值觀裏,自殺卻被認爲是一件『錯事』。

於是,把自殺比作犯罪也不會奇怪了。自殺也是殺害一條人命,所以自殺等於謀殺,協助自殺者是謀殺的共犯。所以,給予自殺(未遂)者的最高刑罰是死刑。

聽起來可笑,但確實曾經發生,如在俄羅斯帝國時期,就會對自殺未遂者行吊刑。實際上,目前在馬來西亞,企圖自殺仍是一項刑事罪,只不過當然並非死罪,最高可判一年監禁『罷了』。

根據作者的考察,在西方世界,自殺的最大反對聲來自基督教;但是在宗教改革後,也許是出自憐憫,人們開始找尋爲自殺者[1]開脫的方法。大多數自殺者被當成精神疾病的受害者——「他們只是有病,不是他們的錯」,不對自殺者施加刑罰,而『只是』把他們送進精神病院裏。

可是,在上幾個世紀西方醫學還一團糟的時候,送進精神病院未必比受罰更好。這些企圖自殺者不只失去了人身自由,有不少也被迫接受了惡名昭彰的前額葉切除術,結果是不會再想自殺了,但那是因爲已因大腦損傷變成無法自理的行屍走肉。根本是以醫學之名給予自殺者變相的懲罰!

不論是法律、宗教、還是醫學,都在建立自殺是不理性、不正確的形象。但是作者在這本書裏提出,自殺也可能是理性思考得出的結果。假設一個人正在受到持續、巨大的痛苦,並判斷這份痛苦將比活下來所能得到的好處來得大而選擇自殺,那麼這就是一個理性地進行成本/效應分析得出的結論。

既然是理性得出的結論,那麼一個人就應該有權利去實施自殺行爲。
這就是本書最重要的主張了。

在這本書裏,作者也提到一個理性自殺的例子——安樂死[2]。當一個病人無望康復並承受巨大的身心痛苦(和醫藥費負擔)時,選擇有尊嚴地離開是更合乎效益的。作者似乎是同意安樂死的,但是也不忘提及安樂死普及化後可能造成的問題,如在對安樂死寬容的荷蘭[3],醫生和病人都很容易傾向那個較簡單、便宜、快捷的選項。😓

是不是說當賦予人某項權力,人卻又不一定會合理地行使這項權利了? #真矛盾。

後記

我沒有真正和周圍的人談過自殺的話題,感覺很多人對自殺這件事並非那麼寬容。雖然曾在失戀後,有友人馬上提醒我『不要做傻事』(說是因爲「看起來像是會去自殺的人」😅,但那時候我並沒有尋死的想法就是了)。

不論如何,我的立場其實也是希望能把自殺去污名化。如果不這樣,那麼不管自殺是理性還是非理性的,自殺者們都還會受到指責(比方說理性選擇自殺是懦夫;因憂鬱症自殺是好想不開)並失去尊嚴,這是我不願再見到的,太不公平了。



[1] 本文將用『自殺者』統指『已自殺成功者』、『企圖自殺者』、『自殺未遂者』。
[2] 安樂死其實有兩種:一是移除生命支援設備(俗稱『拔管』)的『被動』讓病人死亡;二是使用藥物或手術『主動』使病人死亡,這裏指的是有較大爭議的後者。
[3] 荷蘭在二〇〇二年四月才正式將人類安樂死合法化,但其實在那之前於該國內已相當普遍。

自殺的權利
Fatal Freedom: The Ethics and Politics of Suicide
作者:湯瑪斯‧薩斯 (Thomas Szasz)
譯者:吳書榆
出版社:商周出版
出版時間:2001年4月11日
語言:繁體中文
ISBN-13:9789576678622
分類:社會議題、人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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